第一條:目的
為保障病人隱私,並規範病歷(含電子病歷)資料及診斷證明書之申請流程,特制定本作業準則。
第二條:申請病歷複本資格
- 病人本人。
-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。
- 受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之人。
- 病人已死亡者,病人之配偶、具行為能力之直系親屬或繼承人。
※ 代理人委託書(點我下載)
申請人應備證件
- 病人本人申請:需帶身分證正本(外籍人士請帶居留證或護照)及影本乙份。
- 未成年人申請:病人尚未滿20歲,需由法定代理人申辦
- 病人身分證或同戶籍的戶口名簿及影本乙份。
-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- 委託代理人申請:
- 病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-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- 填寫委託書(內容必須有雙方之簽名或蓋章)
- 往生者:病人已身故,須由具繼承權人提出申請。
-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- 與病人關係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- 病人除戶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第三條:受理時間
- 請於原主治醫師門診時間內提出申請。(星期日不受理)
週一至週五 上午8:30~11:30
下午14:30~16:30
晚上19:30~21:00
週六 上午8:00~11:30
第四條:申請方式
- 申請病歷資料:
- 掛原主治醫師醫師門診,非本人請攜帶委託書,並請於掛號時間內至批價掛號櫃檯掛號。
- 不孕症科因病歷資料內容涉特殊性及隱私性,需經原主治醫師確認申請內容,請一律在原主治醫師門診時間申請。
- 其他科別一律於原主治醫師門診時間申請。
- 申請診斷證明書:
- 新開立診斷證明書依法需由原主治醫師開立,請掛號原看診醫師申請。
- 經醫師專業認定屬同科同病情多次就醫者,由最後一次就醫之主治醫師開立。
- 原主治醫師請假或離職,則由該科科主任或由科主任指定代理醫師代為開立。
- 申請原已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複本,請於原主治醫師門診時間掛號辦理。
- 申請影像:
- 一律在原主治醫師門診時間申請。
第五條:收費標準
- 病歷資料:
- 基本費200元(第11張起每張5元)、中文病摘500元/份、影像光碟拷貝200元,若增加內容需加收100元/筆(上限500元)。
- 申請病歷資料需醫師新增紀錄者,視同一般門診流程處理及收費。
- 診斷證明書:
- 原已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複本:100元/份。
- 其他:
- 各項申請資料若採郵寄方式,則加收郵寄費80元,若頁數過多,則郵寄費採實付實收。
- 於門診單純申請病歷複製本,未有診察事實者,不予收取掛號費用。
第六條:取件流程
- 於診間申請原則可當日取件,惟需等待1時-1.5時,另申請中文病歷摘要、整本病歷資料…等,需3-7個工作日,待通知後再到院領件。
- 申請人接獲取件通知請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至櫃檯辦理,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。
- 可依申請人要求以掛號方式寄至指定地址。
第七條:申請注意事項
- 取件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以核對身分。
- 家暴、性侵案件相關病歷及精神科病歷因涉特殊性及隱私性,限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。若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,非基於被代理人之利益,不得申請。
- 保險公司申請病人病歷資料時,應以正式書面函文提出申請,並檢附病人載明申請範圍及親自簽署之委託書;僅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署之概括性條款同意書者,視為未取得病人之委託。
第八條:實施與修正
本作業準則經院長核准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九條:作業流程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