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決策與選擇權,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 directive,AD)決定,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時,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。
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,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,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;也讓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dvance care planning,ACP)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,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,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,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,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,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,有明確的遵循依歸,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。
⋙特定臨床狀況:
- 末期病人
-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
- 永久植物人狀態
- 極重度失智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
以上資訊統整自衛生福利部相關網站
⋙ 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?
⋙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、《安樂死》與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哪裡不一樣
衛生福利部|病人權立自主法相關配套辦法
全國法規資料庫|病人自主權利法
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|病人自主權利法介紹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決策與選擇權,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 directive,AD)決定,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時,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。
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,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,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;也讓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dvance care planning,ACP)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,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,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,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,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,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,有明確的遵循依歸,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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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
- 永久植物人狀態
- 極重度失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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